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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8年度医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伍国荣
    2017-09-17 20:51:44    来源:伍国荣   转载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稳定在95%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二)2017年12 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征缴任务(各乡镇征缴任务见附件一),并将全部基金上解县财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2017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及新增参保、新分户居民的“医保卡”申报工作,确保录入差错率≤0.5‰。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确定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80元/人。

    三、参保对象及参保方式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缴费参保;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保。

    (三)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在外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提供有效参保证明,不再在本县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任何人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四、贫困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发证的特困人员、孤儿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夫妻男方60岁、女方49岁以上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伤残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助5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脱贫攻坚规划统筹资助50%。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党和政府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是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的责任,把筹资工作作为助力脱贫攻坚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党和政府为民谋利的重大任务来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将增加筹资工作难度,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二)严格规范操作。城乡居民医保跨省异地结算、“互联网+监督”等工作对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乡镇和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规范参保缴费程序。

    1. 规范票据管理。村(居、社区)干部在收取个人参保资金时,必须按户开具专用收费收据,一户一票,严禁收费不开票。收据填写要规范,收据上列出全部参保人员名单,注明收款金额、时间,收款人签全名,收据联当即交缴费居民保管。村(居、社区)干部向乡镇财政所缴费后要同时缴销票据;筹资结束后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缴销票据。

    2. 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参保资金管理,乡镇财政所对个人参保资金的收付要按规定入账,及时将参保资金上解至县基金过渡账户(账户名: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账号:85041670038015372012,开户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行号314555410016),禁止将参保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从2017年10月份起,各乡镇每周上解一次基金,报送一次工作进度。

    3. 规范参保资料。乡镇、村(居、社区)要安排专人按照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和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要安排专人对所有参保信息资料逐户逐人进行核对,确保参保居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保信息完整、准确,与户籍资料一致。录入资料不能缺项,确保“实际参保人数、系统录入人数、上缴基金人数”三统一。对贫困人口务必摸清底子,分类登记造册,确保贫困人口信息资料准确无误。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帮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城乡居民医保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参保。落实好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积极推介使用“隆回城乡居民医保微信公众号”,将《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政策》宣传资料张贴到每一个村、组,将《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发放到每一户参保居民,切实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

        (四)加强督导考核。2017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继续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各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并提高考核分值;各乡镇要将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村(居、社区)绩效考核内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督导。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居、社区)参保缴费工作的检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筹资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筹资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影响大局的,要追究乡镇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对违背居民意愿,强行代扣代缴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筹资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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